小王的父亲在其两岁时就过世了,今年年初,小王的祖母去世了,小王的叔叔和大爷两人就把小王奶奶的遗产平分了。他们说小王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可以继承祖母的遗产。问小王是否可以继承其祖母的遗产?
在现实的继承中,有可能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种情况下,如果继承人有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子女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之类的,则会产生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该制度的存在可以防止因为继承人死亡而导致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获得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而可能产生的不公平。
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该意见第二十八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权行使的条件包括: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唯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综上所述,本案中,没有遗嘱,所以应该适用法定继承,小王的父亲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没有丧失继承权,小王作为晚辈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但小王只能继承其父亲应该继承的份额。所以小王可以要求其叔叔和大爷返还应该属于小王继承的那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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