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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是否有权复制查阅病历资料

日期:2013-04-12 来源:医疗纠纷律师网 作者:医疗纠纷律师 阅读:218次 [字体: ] 背景色:        

病历资料包括医务人员填写、制作的病历、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资料、医疗费用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这些病历资料一般都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填写并保存。但是,在发生医患纠纷时,这些病历资料就成了医疗侵权诉讼中极为关键的证据。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患者希望调取病历资料,而医疗机构不予同意,甚至是涂抹、篡改病历资料。为此,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但是,本条只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填写、保管、提供病例资料的义务,并未规定其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结合侵权责任法相关章节的规定,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履行填写、保管、提供病例资料的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其应该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如果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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