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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股权确认纠纷

股东身份是股东行使诉权的必要条件

日期:2013-04-23 来源:公司律师 作者:股权纠纷律师 阅读:35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诉意不同,股东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股东纯粹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而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即直接诉讼;另一种为维护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即间接诉讼。《公司法》第22条、第152条、第153条等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诉讼,全面确立了以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间接诉讼为基本内容的股东诉讼制度,有利于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制度。

就股东诉讼的原告资格来说,股东身份是股东行使诉权的必要条件。《公司法》第153条等规定,直接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司和公司的任何股东;第152条第1款则对间接诉讼中作为原告的股东作出持股期间和持股比例的限制,即间接诉讼的原告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这是为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行,对原告股东的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作出的限定。其中,限制股东持股期间,旨在防止滥用代表诉讼制度而购买或者受让股份;对持股比例的要求,意在确保提起间接诉讼的原告股东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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