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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股权确认纠纷

关于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处理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88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释义】 本条是关于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处理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公示催告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规定的一种非诉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宣告票据或者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也称为除权程序。

根据本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依照公示催告程序请求法院宣告该股票无效的,应经过以下程序:(1)提出申请,即股东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并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记名股票的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司停止该记名股票所代表股东权利的行使,并在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3)有关利害关系人认为股东的公示催告请求与事实不符合的,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如申报该记名股票并不是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而是被合法转让给自己。(4)在公示催告期间,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宣告该记名股票无效。人民法院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记名股票无效后,股东可以依据本条规定,请求公司向其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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