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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分公司为被告时总公司是否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日期:2013-04-24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1167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分公司为被告时总公司是否应当作为共同被告?若作为共同被告,当债务确定后,是否仅须判决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是一项基本原则。但实践中似应区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第一,在小额诉讼中,尽管分公司为被告,只要得到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只有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较大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除小额诉讼案件之外,分公司应将公司章程以及对公司授权的额度、权限范围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以便人民法院对是否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作出适当的选择。在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应当考虑只要合同是由分公司签订的,或者侵害后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造成的,就应当首先判定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判决由公司对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一种补充性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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