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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其专利技术出资后又转让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日期:2013-04-24 来源:股权纠纷律师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108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东以其专利技术出资,该专利技术未过户到公司名下,但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公司成立后,股东又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人,请问: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解答:股东承诺以专利技术出资,即应当按照《公司法》第27条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28条第2款、第31条规定了股东不足额出资的补足责任和违约责任。

由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股东以专利技术出资未过户到公司名下,仅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不意味着该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第31条规定,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之规定,该股东仍应履行出资义务,还应当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履行出资义务的标志是财产权的转移,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交付资金;以实物或者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股东应将相关财产的产权过户到公司名下。凡是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均应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由此,股东将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人的合同有效,但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将出资方式变更为以货币出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提存转让价款。由于股东转让知识产权并未直接构成对公司侵权,故公司不应阻止公司股东的转让专利技术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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