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实际上,累积投票已不仅仅局限于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在股东代表诉讼、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等事由中,均有单独或者累积持有1%或者10%有表决权股份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对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累积投票制度的设立,为中、小股东与大股东抗衡提供了更加有力的砝码,也使股东权利行使增加了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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