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的操作流程有:
1.申请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必须说明理由,而且一般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2.通知与决定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秘书应当及时将回避申请转送另一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获知后主动退出,则该仲裁员不再参加案件的审理。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3.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
依据《仲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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