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被窃不能让银行免责,卡背面的签名或许能让持卡人免责
在办卡同时,银行会和储户签订相应的协议,并在上面注明持卡人所需承担的持卡风险。与此同时,在ATM机插卡口也有相应的安全提示。银行认为,其已经尽到了足够的安全提醒义务,起到了安全保障责任,并以此试图免责。
说法:“银行与储户签订协议中提到的风险属于格式合同。”江干区法院朱学军法官指出,银行仅凭单方的规定章程或者提醒来证明自己起到了保障安全的义务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陈律师认为,“柜员机、提款机、存取款机都属于银行业务的一部分,确保这些机器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是银行不可推卸的责任,犯罪分子能够从这些机器设备上盗刷用户卡信息和密码,银行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做到书面提醒也不能以此视为免责。
支招:陈律师认为,钱存在银行,储户就和银行之间产生民事上的契约合同关系,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储户和银行各自享受相应的权利,负有相对应的义务。不要因为相应的格式条款,而放弃自己维权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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