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理由、时间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提出要求回避的理由,这些理由必须是仲裁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的情况,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才可能被批准。
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时间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前,当事人会被告知在仲裁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要求回避,可在这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是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当事人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如果当事人知道仲裁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提出回避,应视为弃权,日后不得以此为由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
《仲裁法》第三十六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决定回避权限的规定。
为了保证仲裁公正、合法的进行,仲裁员的自行回避或被申请的回避,必须有严格的批准程序:普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这种规定,有利于仲裁庭迅速恢复仲裁活动,也有利于及时组成新的仲裁庭进行仲裁活动,不致因回避问题延误时间。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