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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法律对仲裁时效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来源:诉讼仲裁律师 作者:诉讼仲裁律师 阅读:66次 [字体: ] 背景色:        

《仲裁法》第七十四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仲裁时效的说明。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仲裁委员会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的请求权,即仲裁委员会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仲裁保护以求实现的法律制度。

现有法律对仲裁时效的规定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即经济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即技术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1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共分为两种:

(一)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又称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由《民法通则》或单行法规定的不同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所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包括: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单行法所规定的特殊时效除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外,还有1979年9月公布施行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水路货物运输争议的时效。该条规定,承、托运双方相互间对事故赔偿要求的时效,从货物记录编制的次日起,不超过180天。

除上述所列明的时效规定外,法律对时效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仲裁时效均按照特别法(或单行法)的规定办理。

《仲裁法》第七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仲裁规则制定前,仲裁委员会可制定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

中国仲裁协会制定的仲裁规则是适用于全国各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有相当的科学性、严密性和适用性。所以,制定起来有一定难度,需要一定时间。而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即施行。为解决这一矛盾,仲裁法采取了本条所定的临时措施,授权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由于仲裁暂行规则是按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制定的,在大的原则和制度上不会有矛盾和冲突,在法律适用上也不会有大的偏差,只是在具体操作上可能会有一些出入。

中国仲裁协会一旦制定了仲裁规则,各仲裁委员会应按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活动。

《仲裁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交纳仲裁费用及收费办法核准的规定。

仲裁费用是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的费用。

当事人除应按照仲裁规则所附的仲裁费用表向仲裁委员会交付仲裁费用外,还应支付其他实际开支,包括仲裁员办理案件的报酬、旅差费和食宿费,以及仲裁庭聘请专家、鉴定人、翻译等费用。

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应当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准,仲裁协会或仲裁委员会不得私自制定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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