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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和实行民主管理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网 阅读:258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释义】 本条是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和实行民主管理的规定。

1982年宪法第17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这一规定也与前一条的规定一样,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必须接受国家的指令性计划,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国家的指令性计划不适用于它,但它要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家已不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适应这一情况的变化,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的相关内容作出修改,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删去了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计划指导的规定。根据修改后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依法完全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1996年通过的乡镇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第7条规定:“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全国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这些规定都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与乡镇企业之间的关系。第11条规定:“乡镇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乡镇企业法还规定,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根据这些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可以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自主权主要包括自主地安排生产经营计划、自主决定购买生产资料、自主决定企业的基本建设、自主进行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以及自主确定企业的工资福利制度等。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是实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保障集体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1982年宪法第17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根据这一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必须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但是,在企业制度改革以后,集体企业有的实行股份制企业,其管理人员要由董事会决定,有的实行合资企业,其管理人员要根据章程或者协议确定,还有的企业管理人员要实行招聘制,其人员须依据招聘合同确定。这样,要求企业的管理人员都由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要求企业的重大问题一律由全体劳动者决定,就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因此,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就将这一规定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使得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其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的方式,以及决定重大问题的方式,比较灵活多样。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乡镇企业法和工会法等法律都有详细规定。比如,乡镇企业法第14条规定:“乡镇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投资者在确定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企业负责人,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和决定职工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实施情况要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比如,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样,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制企业中,其重大决策的权利和选择管理人员的权利,就要受该组织出资多少的制约。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资或者合作的,其职工的民主管理还需要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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