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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工作职责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网 阅读:41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监督的规定。

有权力就应当受到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就会走向腐败。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国家权力,同样要受到监督。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不存在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相互制衡的问题,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但一府两院不能反过来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交由全国人大来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顺理成章。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向全国人大报告自上一次大会以来的工作情况,如立法、监督、外事、联系全国人大代表、自身建设等工作情况以及新的一年的工作安排等。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一般由常委会的委员长或者副委员长向大会报告,报告之后,各代表团要对报告进行审议,对常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大会就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对常委会的工作作出评价并提出要求。工作报告被批准后,是常委会的工作依据之一。全国人大监督其常委会的另一个方面是有权罢免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有权撤销或者改变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不适当的决定。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从全国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受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资格被选举单位罢免的,其所担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撤销,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工作职责的规定。

一、专门委员会的设立

全国人大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其常委会也是每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代表大会人数较多,不便于经常开会讨论研究问题,特别是不便于分门别类地对问题进行深入地审议。再加上现代社会发展迅速,全国人大的任务繁重,立法的专业性强。为了适应国家管理专业化和科学化的需要,保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国人大有必要设立相应的机构,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具有逐年增多的特点,六届时是六个,七届时为七个(增设内务司法委员会),八届时为八个(增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到九届全国人大,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共有九个(增设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体现了人大工作日益增多的趋势。

二、专门委员会的组织

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委会通过。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三、专门委员会的性质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法制委员会主任习仲勋在关于全国人大组织法等四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由于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组成部分,行使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的部分职权,草案规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从全国人大代表中选出。”从这个说明来看,专门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行使部分国家权力。但从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及现实情况来看,专门委员会并不能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部分职权。专门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对行政、司法机关以及公民个人也没有约束力,因此,不宜说专门委员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专门委员会不同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也不同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它是全国人大常设的专门性的议事工作机构。

四、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最大特点是专业化和经常化。由于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都是相关领域里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他们对有关问题比较熟悉,且人员较少,便于分门别类地研究、讨论问题,可以考虑得更深入、更周到。同时,它们不会因全国人大闭会而停止工作,可以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经常性工作。因此,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是: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其他的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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