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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审计机关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网 阅读:7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审计机关的规定。

一、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

审计一般是指审核会计的全部业务活动。宪法中的审计是指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核。审计范围涉及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预算的审计范围。宪法的规定限于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这个范围小于中央本级预算范围,后者还包括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其他单位,如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为了完整反映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宪法的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而且将其范围界定为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二是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审计范围。现行宪法颁布时,国有经济的主要形式是国有企业,所有制形式比较单一。因此,宪法这里规定的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实现形式多样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快速发展。为此,我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各部门受国务院领导,通常表现为由国务院副总理或者国务委员分管,然后向总理报告。审计机关则有所不同,直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这是为了保证审计工作不受干扰,独立开展审计工作所作的规定。

关于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无论是在修改宪法时,还是在其后的实施中,都还有另外一种意见,即审计机关应当设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不应设在国务院。认为将审计机构设在国务院,很难对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等进行审计监督,即便是在总理的直接领导下,也会有很多局限。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国务院的工作,审查和批准财政预决算,特别需要有审计机构的协助,因此,只有将审计机构设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三、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制度是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宪法都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审计结果。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审计报告制度,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实施审计报告制度,对改进和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监督,具有重要作用,在实践中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四、审计权限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有权查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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