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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著作权律师 阅读:68次 [字体: ] 背景色: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释义】 本条是对作者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的规定。

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是由充分、恰当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以及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来决定的。一方面,著作权要得到保护,使著作权人尤其是作者享有人身权利,并因其作品得到传播和使用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当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的创作积极性就会得到充分的鼓励并得到充分的发挥,就会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为社会所使用。在作为作者的公民去世之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还可以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或者以遗赠的方式转移,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同作者一样享有对作品的财产权。但另一方面,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又需要作品这一精神产品更加广泛的传播,更加及时地为社会所利用,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也就不能永无休止地存续下去。因此,有必要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果对著作权的保护没有限制,行使著作权在时间上没有任何约束,那么,对著作权的保护就将与社会公众利益产生矛盾,发生冲突,就会成为妨碍文化、科技、教育等事业发展的障碍。

为了保证作品,特别是优秀作品的正常使用,并使之得到广泛、及时的传播与交流,在对著作权人实行权利保护的同时,对其权利的行使需要作出必要、适当的限制。在这一问题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在特定条件下使用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制度;以及在法定条件下使用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只需在使用后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法定许可”制度。除此之外,就是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以期对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从时间上给予必要的限制。一旦超过了保护期限,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便归于消灭,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共同财富,任何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无需向其支付报酬便可使用作品。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对著作权人享有的发表权、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的保护规定了期限限制,并且根据不同的著作权主体(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作品的不同种类(一般作品与电影和摄影作品)作了不同的规定。在规定的权利保护期限内,著作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充分地行使其权利,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以及以何种形式发表,决定自己如何使用作品以及是否允许他人使用作品,并在他人使用其作品时获取相应的报酬。但是一旦超过了权利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发表权、财产权便不再给予保护,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地使用作品。这项规定的意义在于,在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给予适当保护、使著作权人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的前提下,促使作品在社会上得以更广泛的传播,丰富公众的文化生活,推动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值得提出的是,发表权与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同属作者的人身权利,为什么著作权法要对发表权的保护予以时间限制?这是因为,发表权与其他几项人身权利相比有其特别之处。首先,作品的问世会带给作者经济利益,这就使发表权成为一项与财产权益直接相关的人身权利;其次,作者去世或者终止、变更后,这项权利可以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来管理和行使,并且基于作品的发表而获得经济上的收益。所以,在对发表权的保护期限问题上,应当采取与财产权相类似的措施。此外,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精神需求,促使作品的及早发表,也有必要对发表权的保护在时间上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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