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金融证券律师

证券投资咨询、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根据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可以设立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咨询、资信评估机构的设立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所谓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指向投资者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咨询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一定费用的机构。该机构从事的业务主要包括:接受投资者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咨询服务;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等等。所谓证券资信评估机构,是指对证券质量进行评价并测定其投资价值的机构。

根据本条规定,上述机构分为专业和兼业两种。设立这些机构的前提是“根据证券投资和证券交易业务的需要”进行,这就需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同时,本法还授权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机构规定上述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及业务规则。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于设立条件和业务规则的具体规定需要符合本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的规定,比如,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资信评估机构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等。

设立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必须经过批准。对此,本条没有直接规定。但是根据“审批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出发,可以推断出,是必须经过批准的。未作直接规定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从事证券交易服务的机构,有些不是从事单一业务的,有可能还要受其他部门监督管理。目前情况下,《证券法》还难以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审批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