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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107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的规定。

本条是从稳定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等角度出发,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作出的规定。内容包括:

(一)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作此规定有两个目的:一是防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委托人联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二是保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人员尽职尽责的为委托人服务,更好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二)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其目的是减少委托人的投资风险,确保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正常委托与被委托之间的关系,保证服务与被服务的正当性。

(三)不得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其目的是防止利用证券市场的内幕信息炒作证券市场,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性,防止给其他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四)其他禁止行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有具体的规定就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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