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金融证券律师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66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证券业务:(一)证券经纪业务;(二)证券自营业务;(三)证券承销业务;(四)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前二条规定的业务,提出业务范围的申请,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上述条款对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分别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对证券公司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依法经营。

按照本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违反了本法关于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讲,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证券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证券公司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情节严重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证券公司关闭。责令关闭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中责令停产停业的一种形式,被责令关闭的证券公司将不得再进行任何证券业务经营活动,因此是对证券公司的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这样规定将有助于实现证券公司的守法经营,并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