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金融证券律师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9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金融证券律师 阅读:176次 [字体: ] 背景色: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世界各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一般都采取审批制,我国也不例外,这一点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不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这对维护金融稳定,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社会安定都有重大的意义。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的,除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外,行为人还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违法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依照本条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