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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之后能否再次起诉

日期:2013-07-31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3304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撤诉包括三种情形:

(1)原告主动申请撤诉。

(2)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

(3)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此三种撤诉,无论属于哪种情形,都应经人民法院审查,获得人民法院的准许,法院无论是否准许,都应作出裁定。前两种撤诉形式可称为自愿申请撤诉,后一种则称为视为申请撤诉。申请撤诉是法律赋予原告专有的诉讼权利,准予撤诉则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表现。撤诉并不纯粹是原告单方面的诉讼行为,而是原告申请撤诉和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两种行为共同构成的诉讼活动。原告行使撤诉请求权,需经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撤诉,撤诉才能最终实现。如果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案件即不能终结,诉讼程序必须继续进行下去。

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起诉权利的处分行为,并不影响原告实体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一般认为,原告撤诉后,视同未起诉。当本案因撤诉终结审理后,当事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要求对其实体权利进行司法保护,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行政诉讼法》对申请撤诉情况作出了稍微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撤诉之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论是哪种撤诉形式,人民法院都要在认真审查之后作出正式的裁定,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于原告先前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已经充分考虑过了。如果原告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则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受理。反之,如果原告此后提出了新的事实和理由,不论其是否真正成立,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撤诉的裁定也有可能是错误的,如果这时原告再次行使诉权,要求重新审理(不论是否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不能直接受理该案,而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然后再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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