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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能否要求按地方工资待遇标准发工资

日期:2013-11-28 来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作者:未知 阅读:116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某是1998年转业的军队干部,在转业时由部队提升了级别,并增加了工资。张某到地方工作后按军队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后来他发现同级同事的工资比自己高很多,他应当怎么办?

张某应到现在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变动自己的工资,以达到与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水平。

军队转业干部是我国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接收并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张某作为转业军人,他到地方工作单位后发现同级别的同事工资比自己高,他可以要求按当地工资级别核算自己的工资。

关联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无论由高工资地区调往低工资地区或由低工资地区调往高工资地区,他们的实领工资不予变动。如果地方同级干部的工资高于转业干部的实领工资时,可以改按地方干部的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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