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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损害是医疗事故吗

日期:2013-12-01 来源: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135次 [字体: ] 背景色:        

蒋某在某中医学校学针灸,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小区开办一间个体诊所为他人针灸。林某腰痛,到该诊所针灸,蒋某刺错了穴位导致林某瘫痪。后经确认蒋某构成非法行医,非法行医致人损害属于医疗事故吗?

蒋某非法行医造成患者林某瘫痪,蒋某应赔偿林某损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法律关系只能发生在各类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与患者之间,其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医疗单位未尽其与病员形成的医疗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由此可知,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行医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在此情况下引起的损害,方可认定为医疗事故。该《条例》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蒋某在未取得行医资格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在行医过程中致林某受损。蒋某的诊所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蒋某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应按一般的侵权行为予以处理。

关联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特别提示:患者在就医时应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切不可像林某一样到非法行医的黑诊所就医。非法行医机构的技术水平、专业技能、医疗仪器等各方面难以达到理想水平,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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