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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中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吗

日期:2014-01-11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85次 [字体: ] 背景色:        

赵某年轻时由于单纯无知,曾经堕胎,蔡某知道此事后,采用威胁的手段迫使赵某与其结婚,声称赵某要是不和他结婚,他就把这件事宣扬出去,让赵某以后再也无脸见人。赵某生怕父母知道后,会在亲戚们面前抬不起头,于是被迫同意:婚后,赵某不堪忍受蔡某的折磨.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这样的要求合理。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后,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有处理,由当事人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所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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