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某与孙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其中刘某是买方,孙某是卖方,但孙某对所卖的房屋只享有抵押权,并不享有所有权或管理权。现刘某已经向孙某支付了二十万房款,但孙某却没能向刘某给付房屋。于是刘某要求孙某与房屋所有权人即抵押人马某连带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
试问:刘某与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第三人马某有约束力吗?
律师答问;应当说不具有约束力。理由1、孙某对该房屋尚没有所有权或管理权,他对房屋就没有处分权,因此处分他人即马某房屋的行为当属于无效行为。理由2、本案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马某不能产生约束力,尽管马某与孙某存在房屋抵押合同。这里,孙某只享有抵押权,却没有所有权,尚不具备处分权。理由3、合同是民事当事人间的约定,只能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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