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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专栏简介

担保合同

  • 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5-01-20 点击:254次

    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存在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对于上述多个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各公司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各个公司的人员、财产等无法区分的,该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15-01-12 点击:220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应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所负的债务应为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之列。

  • 担保人对签字确认之前的借贷行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日期:2015-01-11 点击:139次

    担保人对签字确认之前的借贷行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往往出现借据或者书面借款、担保合同的内容与实际的借贷和担保事实有出入,从而导致法院在审查借据或者借款、担保合同真实性的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

  • 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规定
    日期:2013-08-04 点击:67次

    物权法中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规定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限制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比《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减少了两年,各位抵押权人对此应予以重视,避免抵押权因期间届满失权。但与抵押权不同的是,我国《物权法》并未规定质权、留置权时效,也就是说质权、留置权不受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为了避免质权人、留置权人滥用权利、怠于行使权利,《物权法》赋予了出质人、债务人行使质权、留置权的请求权。

  • 物权法中物的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
    日期:2013-08-04 点击:82次

    物权法中物的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 我国《担保法》对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采取通知主义,也就是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只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和受让人即可。而我国《物权法》对抵押财产转让作了更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即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从根本上说就是,要转让抵押财产,必须消除该财产上的抵押权。

  • 物权法中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先后效力规定
    日期:2013-08-04 点击:85次

    物权法中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先后效力规定 通过对比可知,《物权法》没有采纳《担保法》关于“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的理论,而坚持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没有先后之分的原则下,兼顾公平的原则对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与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法律效力作了区分。这既有利于保护债权的实现,也避免了程序的繁琐和费用的扩大。

  • 关于《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范冲突与选择适用
    日期:2013-08-04 点击:2594次

    关于《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范冲突与选择适用 对于发生在《物权法》施行之前的担保物权行为,一般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不溯及既往”亦不是绝对的,一些立法中往往规定有相应的除外或者例外条款。如,我国《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就是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前提下,例外地对旧行为适用新法。在民商事法律的适用中,“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况一般是:法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据或者参照新的法律进行裁判。此外,还有其他例外情形。例如,《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合同法》溯及既往的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合同履行期限约定过长,跨过《合同法》实施期限,对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的纠纷适用新的《合同法》;二是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如果旧的法律认为合同无效,而新的《合同法》认为合同有效,适用新的《合同法》。

  • 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
    日期:2013-08-04 点击:96次

    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 抵押权是不转移对标的物占有的一种担保物权。抵押人设定抵押,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也就是说,抵押权是在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情况下于标的物上设定的权利。这也是抵押与质押的重要区别。因为抵押权是不以标的物的占有转移为成立要件的,因此对抵押权当然就不能以占有的方式来公示,而需要依其他的诸如登记或者注册的方式为公示。抵押权因为是在不转移占有的条件下设定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人无须占有标的物却得以直接支配或者控制抵押物的价值,抵押人虽然将标的物供与担保却仍然得以继续对标的物为使用,所以抵押权这种担保既可以免去担保人因占有标的物所带来的负担,又可以充分发挥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和担保价值。

  • 关于留置物的价值须与债务的金额相当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125次

    关于留置物的价值须与债务的金额相当的规定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这是留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也产生对留置物负有保管义务,即应以管理人应有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这也是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 留置物在保管期间,因留置权人的过失,未尽到应有的注意或者保管方法不当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损毁的,留置权人不仅丧失了留置权,而且还要承担留置物灭失或损毁的民事责任,但其债权并未丧失。

  •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日期:2013-06-12 点击:305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适用的范围。担保法规定,留置权只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也就是说,某类合同发生的债权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才可行使留置权,否则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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