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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专栏简介租赁合同
租赁房屋相关法律常识《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租赁疑难问题解答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对于房屋使用费的标准,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同时还可以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八情形房屋租赁当事人还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而以下这8种情形,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前提和条件是什么判断和处理同一标的物上并存的租赁权和抵押权冲突,应以上述两种权利设立的时间先后为标准和遵循。也就是说,同一标的物上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承租人有权继续占有并使用该标的物。反之,如果租赁关系于抵押权设立后形成,或者承租人未能举证证明在抵押权设立时其已合法占有使用标的物,抵押权人行使权利导致标的物权属变动的,承租人的租赁权则不能对抗该权利变动。
承租人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主张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
认定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经典案例《民法典》吸收了之前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有关预约规定,从立法层面上认可预约合同是一种独立合同,并扩大其适用范围,不再限于买卖合同。本案在综合考察双方具体沟通情况基础上,根据《民法典》有关预约合同规定,认定本案合同仍处于预约阶段,并据此确定责任承担,妥善化解房屋租赁矛盾纠纷,有效促进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租赁期限内发生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还有权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吗
因不可归贵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租人的请求权如何行使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主要包括: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因意外事件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因出租人不履行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由此,承租人对租赁物已不能使用或使用的效能受到了影响。根据上述条款承租人可以行使如下请求权
哪些情形下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民法典》第740条规定,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1)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2)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吿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后已达到了其预期目的,同时履行了其义务,可以提出终止合同的履行;如果出租人对租赁物有客观原因需要利用,而非出于其他恶意,可以在保障承租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收回租赁物。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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