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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
将7岁女孩先奸后杀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韩某使用暴力手段奸淫7岁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强奸后唯恐罪行败露,又将该幼女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刑事律师以案说法之故意杀人罪法院判决认为,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主要理由是:程主观上出于对周的报复,想给他点厉害看,而对于死亡结果属于过失,因而只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故意杀人罪案例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因爱生恨刺死女友现男友 难逃审判获刑死缓被告人王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本案因情感纠纷引发,王某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亲属能够代其积极赔偿,可不立即执行。最终,北京市一中院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川“拔管弑母”案:子女涉故意杀人罪被起诉根据警方披露死者朱某某子女及家人拔管前后细节拔管视频、当天进入重症监护室的朱某某儿子、女儿及妹妹等人的材料显示,朱某某家人对拔管行为多次商量,进入重症监护室内,死者儿子和女儿均实施了拔管行为,三人还阻止过医务人员接上管子。该媒体25日还从眉山警方证实,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死者朱某某的儿女及姐妹共6个亲人已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教唆他人自杀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教唆他人自杀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作者:黄冬松 问:路某是一位中学教师。去年夏天,他为了摆脱一位情人的纠缠,将情人带至一公园内的湖泊边,劝说该女子跳进湖泊自杀身亡。他当时并未积极施救。请问,路某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通过劝说、利诱、命令、胁迫等方法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并实施自杀行为。由于教唆者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中,路某主观上出于摆脱情人纠缠的动机,有意劝说他的情人自杀,具备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且不积极施救,他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关于“激愤杀人”的刑事立法 “激愤杀人”是比较常见的故意杀人行为,律师在该类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辩护,通常是认为该类行为符合《刑法》第232条中的“情节较轻的”规定。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激愤杀人”,所以,律师在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时通常都显得没有底气,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的大部分时候也没有魄力将该类杀人行为适用“情节较轻的”规定。
故意杀人罪应如何赔偿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什么是间接故意杀人罪促使和支配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认识因素也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虽在一开始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曾有预见,但真正促使实施行为时,其认识上却是相信可以避免的,认为不会发生这种结果,而不再是认为仍有可能发生,而在间接故意情况下,行为人无论在行为前,还是在行为过程中,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一直处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肯定的状态之中。
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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