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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专栏简介刑事罪名详解
快递女子被造谣案——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从我国检察机关所处的法律监督者地位以及“民众对犯罪的恐惧更甚于对国家权力扩张的担忧”这一国情看,我国宜采公诉优先论。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八)项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徐某某高空抛物案——法律“织网”守护“头顶安全”随着高空抛物事件的频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高空抛物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本案系“高空抛物”入刑以来,以“高空抛物罪”定罪的全国第一案。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往往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发生,且未经审判。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的刑法条文,徐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徐某某构成高空抛物罪,法定刑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可定虚开发票罪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6条规定:“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辨析区分组织卖淫行为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而不应片面地被案件中相关被告人的表面地位所局限。这种管理或者控制行为不仅仅指对于卖淫女的招募、雇佣等进行管理控制,还包括对卖淫场所以及与卖淫有直接联系环节的管理控制。而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系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不与卖淫行为发生直接联系的协助行为。本案已入选2020年度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以及审议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所采用的个人信息概念并不完全相同,但是,也都坚持信息的可识别性特征。刑法出于保护法益的考虑,更多地在与个人行动自由、人身安危及财产安全紧密关联的意义上把握这一概念。个人信息和隐私之间不是对立关系,具有私密性的健康信息、行踪信息明显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属于本罪的行为对象。
不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不构成犯罪2020年7月22日,最高检印发《意见》明确: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合作开采经营与非法采矿罪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对于合作开采经营行为与名为合作经营实为采矿权转让即“变相转让采矿权”之间的界限如何厘清,进而准确认定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在刑事司法实务中是一个难题。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怎么处罚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21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2件死刑案例分别是: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组织越狱案,唐志东制造毒品案。另8件案例分别是:张月东等贩卖毒品案,谢彭等贩卖毒品案,陈嘉豪贩卖毒品案,王飞贩卖、制造毒品案,陈国龙等贩卖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马兆云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林永伟强奸、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沈立功故意杀人、容留他人吸毒案。
法院审判毒品犯罪50个观点集成贩卖毒品行为包括非法销售毒品和为卖而买毒品两种行为表现。贩卖毒品罪是过程行为犯,在毒品完成交付转移之前,存在一系列的行为过程。为实现刑事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的契合,应将进入交易地点区域作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的具体标准。具体到以贩卖为目的而用邮寄方式购买毒品的情形,则应以进入与物流公司约定的收获地点区域为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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