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飞跃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合同律师在线 知识产权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劳动争议律师
股权纠纷律师 保险律师在线 外商投资律师 土地征收律师 工伤事故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法律顾问律师 税务律师在线 银行金融律师 建筑工程律师 医疗事故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罪名详解专栏简介

刑事罪名详解

  • 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司法认定
    日期:2022-10-10 点击:241次

    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司法认定变票交易是部分石油炼化企业的行业潜规则,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缴纳消费税,并不是为了抵扣税款骗取增值税,否则,变票必要性不大。[2]因此,变票销售案件一般会形成一个闭环,即石油炼化企业开出发票,经过变票、过票,最终又回到石油炼化企业。这种形成闭环的开票行为,给国家增加了纳税环节,每个环节的交易主体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并依法进行抵扣,整个交易环节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

  • 虚开税额数额的综合考量
    日期:2022-09-10 点击:149次

    虚开税额数额的综合考量有两个虚开行为,但仅导致一笔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处罚上的争议在于是否要将每个虚开行为所涉虚开税额累计。有意见认为,《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已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因此每个虚开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故需将行为人每个虚开行为所涉虚开税额累计;也有意见认为,国家税款损失只是受票单位抵扣税款的数额,应只按国家税收损失数额来计算虚开的税额数额。

  • 走私罪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日期:2022-09-03 点击:372次

    认定走私行为应当以海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海关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定为走私行为的,不能认定为走私。《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于哪些行为属于走私行为作了明确规定,除了《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为走私行为的以外,对其他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走私。

  • 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2022-08-30 点击:180次

    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在广东省制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的情况较为突出,所制毒品流向湖南、湖北、浙江等周边省份甚至更远地区。湖南籍贩毒人员前往广东购买毒品运回当地进行贩卖,是当前湖南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从广东购买毒品后运回湖南进行贩卖的案件。被告人李怀愉伙同他人在短期内多次从广东省惠东县购买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运回湖南省益阳市进行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且李怀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重刑,属累犯和毒品再犯,并具有盗窃前科,主观恶性深。人民法院根据李怀愉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严惩。

  • 毒品犯罪疑难争议问题研究
    日期:2022-08-28 点击:227次

    处罚吸毒者购买、存储、携带、运输毒品的行为,意味着变相处罚吸毒行为;无论代购还是居间介绍,不管是否牟利,因行为人不是被害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互易毒品甚至以毒品支付嫖资,因具有对价性和有偿性,均可成立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应以实际交付为既遂标准,为贩卖而购入,仅成立贩卖毒品罪预备;运输毒品罪应以合理位移为既遂标准,“合理”与否需进行实质性判断;应以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物理的或心理的因果性,认定应否对毒品犯罪总额负责;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是继续犯,持有过程中法律发生变更的不具有溯及力,追诉期限从持有之日,而非结束持有之日起计算;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后查明来源、去向的,应撤销原判决,以所查明的来源、去向进行评价。

  • 走私犯罪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日期:2022-08-28 点击:141次

    走私犯罪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研究走私犯罪是典型的行政犯,而国家关税的相关行政法规处于经常变化的状态,客观上影响到对走私行为的行政处理乃至刑事认定,因此相关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对走私犯罪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正或细化。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争议问题,有必要予以明确。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新型毒品犯罪主题)
    日期:2022-06-28 点击:150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新型毒品犯罪主题)行为人利用未列入国家管制的化学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明知该成分毒品属性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检察机关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毒品含量,依法准确适用刑罚。对于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收益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 网络借贷领域中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司法认定
    日期:2022-05-20 点击:114次

    网络借贷领域中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司法认定网络借贷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个体与个体之间直接借贷的新型网络借贷方式,具有高效便捷的优势。近年来,网络借贷发展迅速,但由于行业监管机制不完善、违规经营问题突出,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对投资者和借贷人的合法利益均造成重大影响。

  • 两名发烧友走私老爷车被北京四中院一审宣判
    日期:2022-05-11 点击:79次

    两名发烧友走私老爷车被北京四中院一审宣判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侯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结伙走私旧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故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已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 有影响力的受托人虚构办事方式“骗取”请托人财物,应定何罪
    日期:2022-03-30 点击:195次

    有影响力的受托人虚构办事方式“骗取”请托人财物,应定何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可以是实际谋利的客观要素,也可以是未予谋利的主观要素,“承诺”作为该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之一,既可以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可以是虚假意思的表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此相同,即使作出“未予谋利的虚假承诺”,欺骗请托人交付财物,也应当评价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非诈骗罪。两罪的关键区分在于是否利用影响力取财,将受托人的影响力和请托人的财物形成交易中“对价”。

免费法律咨询
 
 
 
 
 

律政中国·推荐律师           委托律师请拨打:13691255677; 留言咨询请点击:

more>>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