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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专栏简介

刑事罪名详解

  • 如何认定制造毒品行为以及制毒数量
    日期:2022-11-03 点击:334次

    如何认定制造毒品行为以及制毒数量陈某实施的行为属于利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制造毒品行为。陈某供述,自己熬了尿素,再把麻黄草熬的水加在尿素水里面,然后将辅料加了一些进去,熬了2个小时左右,之后就等到冷却,看到熬制的东西开始结晶,过滤,将水过滤掉,然后把丙酮倒进去,之后将结晶体倒在筲箕里面晾干。陈某利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其行为属于《大连会谈纪要》规定的制造毒品行为。

  • 本案中杨某某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从犯
    日期:2022-10-28 点击:241次

    本案中杨某某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从犯杨某某虽事先不知情,但在营运过程中已明知娄某某是进行毒品交易,在知情后他并未采取措施或者中止营运行为,仍驾驶出租车为其运输毒品提供帮助。在营运开始时,他未处于犯罪状态。但在他知情的一刻起决定继续帮助运输时,他已经构成了运输毒品罪的从犯。因此本案中杨某某也应以运输毒品罪处罚。

  • 高空抛物罪的立法反思与教义适用
    日期:2022-10-25 点击:199次

    高空抛物罪的立法反思与教义适用考虑到高空抛物行为对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法益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了规定,日前《刑法修正案(十一)》又对此进行了明确立法。因此,高空抛物罪的正确适用将是下一阶段的实务重点,为此本文以对《意见》相应规定的反思为基础,以修正案前后变化的逻辑为理路,展开探讨这一规定的司法适用,附带考察由此引发的相关立法与司法的平衡问题。

  • 无枪支鉴定意见不应认定为持枪抢劫
    日期:2022-10-18 点击:235次

    无枪支鉴定意见不应认定为持枪抢劫“持枪抢劫”中的“枪”,必须是机件完好、能够正常击发、有杀伤力的枪,不符合该标准的“枪”,都不是“持枪抢劫”中的“枪”。仅凭对枪支外观的描述,没有枪支鉴定意见,不足以证实涉案枪支系能够正常击发、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枪支。

  • 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司法认定
    日期:2022-10-10 点击:251次

    以“变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司法认定变票交易是部分石油炼化企业的行业潜规则,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缴纳消费税,并不是为了抵扣税款骗取增值税,否则,变票必要性不大。[2]因此,变票销售案件一般会形成一个闭环,即石油炼化企业开出发票,经过变票、过票,最终又回到石油炼化企业。这种形成闭环的开票行为,给国家增加了纳税环节,每个环节的交易主体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并依法进行抵扣,整个交易环节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

  • 虚开税额数额的综合考量
    日期:2022-09-10 点击:159次

    虚开税额数额的综合考量有两个虚开行为,但仅导致一笔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处罚上的争议在于是否要将每个虚开行为所涉虚开税额累计。有意见认为,《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已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因此每个虚开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故需将行为人每个虚开行为所涉虚开税额累计;也有意见认为,国家税款损失只是受票单位抵扣税款的数额,应只按国家税收损失数额来计算虚开的税额数额。

  • 走私罪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日期:2022-09-03 点击:409次

    认定走私行为应当以海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海关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定为走私行为的,不能认定为走私。《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于哪些行为属于走私行为作了明确规定,除了《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为走私行为的以外,对其他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走私。

  • 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2022-08-30 点击:186次

    毒品犯罪及涉毒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在广东省制造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的情况较为突出,所制毒品流向湖南、湖北、浙江等周边省份甚至更远地区。湖南籍贩毒人员前往广东购买毒品运回当地进行贩卖,是当前湖南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从广东购买毒品后运回湖南进行贩卖的案件。被告人李怀愉伙同他人在短期内多次从广东省惠东县购买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运回湖南省益阳市进行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且李怀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重刑,属累犯和毒品再犯,并具有盗窃前科,主观恶性深。人民法院根据李怀愉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的严惩。

  • 毒品犯罪疑难争议问题研究
    日期:2022-08-28 点击:235次

    处罚吸毒者购买、存储、携带、运输毒品的行为,意味着变相处罚吸毒行为;无论代购还是居间介绍,不管是否牟利,因行为人不是被害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互易毒品甚至以毒品支付嫖资,因具有对价性和有偿性,均可成立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应以实际交付为既遂标准,为贩卖而购入,仅成立贩卖毒品罪预备;运输毒品罪应以合理位移为既遂标准,“合理”与否需进行实质性判断;应以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物理的或心理的因果性,认定应否对毒品犯罪总额负责;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是继续犯,持有过程中法律发生变更的不具有溯及力,追诉期限从持有之日,而非结束持有之日起计算;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后查明来源、去向的,应撤销原判决,以所查明的来源、去向进行评价。

  • 走私犯罪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日期:2022-08-28 点击:146次

    走私犯罪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研究走私犯罪是典型的行政犯,而国家关税的相关行政法规处于经常变化的状态,客观上影响到对走私行为的行政处理乃至刑事认定,因此相关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对走私犯罪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正或细化。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争议问题,有必要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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