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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名详解
2021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2件死刑案例分别是: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组织越狱案,唐志东制造毒品案。另8件案例分别是:张月东等贩卖毒品案,谢彭等贩卖毒品案,陈嘉豪贩卖毒品案,王飞贩卖、制造毒品案,陈国龙等贩卖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马兆云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林永伟强奸、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沈立功故意杀人、容留他人吸毒案。
法院审判毒品犯罪50个观点集成贩卖毒品行为包括非法销售毒品和为卖而买毒品两种行为表现。贩卖毒品罪是过程行为犯,在毒品完成交付转移之前,存在一系列的行为过程。为实现刑事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的契合,应将进入交易地点区域作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的具体标准。具体到以贩卖为目的而用邮寄方式购买毒品的情形,则应以进入与物流公司约定的收获地点区域为既遂标准。
职务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其证据标准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在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中,如何正确把握证据标准,抓住证据审查重点,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本文拟结合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实践,通过对受贿案件证据审查中有关问题进行梳理和剖析,以期对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有所启发和借鉴。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法性质与司法认定第一种是无货代开;第二种是有货代开。所谓无货代开,是指让他人代开的受票人不仅与开票人之间没有货物交易或者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而且与其他人之间也并不存在这种货物交易或者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因此,无货代开属于实质上的虚开是没有疑问的。
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从价值层面、规范层面和实践层面考察都具有较强的可行性。这不仅是因为保留运输毒品罪的死刑不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与刑罚的正当性价值相背离,而且废止其死刑在毒品犯罪类型中相对易于为公众所接受。此外,从毒品犯罪体系内不同罪名的社会危害性评价以及与《刑法修正案(九)》废止部分死刑罪名的对比分析来看,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亦具备刑罚体系上的正当性。更重要的是,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不会削弱国家严惩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不会对毒品犯罪的司法治理产生负面影响。
紧急避险与危险驾驶罪按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违法阻却事由之一。在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能够以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加以辩护的情形比较少见,但是,也不排除存在基于紧急情况能够排除其违法性的案件存在。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经常对这样的违法阻却事由不予认可,仍然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至多在量刑时对避险情节予以适度考虑。然而这种实务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刑事审判职务侵占案裁判要旨对单位职工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如何定性,要视单位性质、行为人的身份、犯罪手段、涉案财物属性等因素综合判定。单位员工利用本单位业务合作方的收费系统漏洞,制造代收业务费用结算金额减少的假象,截留本单位受托收取的业务合作方现金费用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管理控制的财物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滥用职权案刑事审判裁判规则滥用职权罪属于状态犯,而非继续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产生不法状态,即侵害结果,此后,侵害结果虽然一直存在,但滥用职权行为本身已经实行终了,没有持续,因此,追诉期限仍应从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侵害结果发生之日起算,而不能以侵害结果终了之日起算。
非法经营案刑事审判裁判要旨被告人吴名强等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吴名强等人没有贩卖、制造毒品的故意,仅有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而其生产、销售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行为同时又构成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发生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比较两罪的法定刑,在没有出现致人体健康严重危害后果或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幅度较低,而且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来定罪不能充分评价吴名强等人生产、销售盐酸曲马多的社会危害性,定非法经营罪更合适,能恰当地体现此类行为的本质在于违反国家禁止性管理制度。
刑事审判之抢劫案裁判要旨转化型抢劫的“当场”,是指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在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的过程中,也可视为现场的延伸。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及实践掌握,准确理解这里的“当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时空的接续性、先后行为的关联性、追捕事态的继续性。因此,只要被告人始终在视线范围之内,追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那么就视为案发现场一直在延长,截获被告人的地方就可以视为“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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