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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专题简介企业法律顾问
部分合伙人能否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企业设立后,由于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避免因其中一个合伙人的不当行为影响整体合伙人,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应当标明什么字样才算合法合伙可以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根据相关法律可以得知,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最大的区別就在于责任承担形式。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全部是普通合伙人,他们共同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合伙企业要想顺利设立,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协议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章程,它有利于划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合伙企业的经营目的和方向等,维护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秩序。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下的举证责任问题本案中原告刘某主张被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应对被告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的财务存在财产混同的证据,被告某公司和被告王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无法查实股东王某与被告公司财产是否存在混同,那么被告王某是否应对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隐名合伙的认定及其法律效果隐名合伙人往往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此与责任有限需以公示为前提严重悖理。笔者以为,腐败现象的滋生与隐名合伙制度并无必然联系,相反地,确立、规范隐名合伙制度有利于增强公民投资的积极性,保护合伙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这表明我国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立法层面取得了进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得以不断完善。与此同时,我们应看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还有许多方面亟需完善。本文通过分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合理建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浅析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的公司股东也就是被告承担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行为要件,该条款只适用于股东和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
一人有限公司名义股东合法性思考虽然丁某登记为派某酒吧股东,但根据实际出资、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情况,可以认定其为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为阮某。对丁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派某酒吧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股东丁某变更为阮某。
合伙企业承包人业务行为的司法认定本案中,作为合伙企业的承包人,龙桂华在获得其它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以煤矿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了协议,而如何评判这一业务行为的法律效力则是本案裁判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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