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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合伙企业
个人合伙大多是在亲戚、朋友之间形成,基于人情关系的合伙本身具有高度的人合性、资合性,往往没有详细的合伙协议,没有规范的管理和财务制度,甚至没有任何合伙账目,只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口头合伙极易产生纠纷和矛盾。近日,为使该类案件审理更加规范,更加有章可循,盐城中院对近三年来受理的个人合伙纠纷案件进行归纳总结,面向社会发布个人合伙纠纷十个典型案例,介绍基本案情、裁判观点以及给出法官建议。
合伙企业购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时,合伙人的配偶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时,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应以其个人财产为限,因为借款毕竟是合伙企业的行为,用于合伙经营,也由合伙企业受益,合伙企业借款时,合伙人的配偶未参与合伙经营,对于借款不会知晓,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因此合伙人的配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购产不足以清偿借款时,投资人的配偶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的配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哪些情形下,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在我国,当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若合伙协议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该合伙人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合伙人的合伙资格。但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只有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新入伙人才能入伙吗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退伙一般情形下,一旦合伙人入伙,就不得随意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退出合伙企业,这是保障合伙企业稳定发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特殊的情形:约定了经营期限的合伙企,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能否以合伙企业的资产来偿还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从上述法条中,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合伙人个人债务和合伙债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某一合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其他合伙人也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某一合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其他合伙人也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合伙人仍需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吗我国法律允许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让新的合伙人加入。在债务承担方面,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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