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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合伙企业专栏简介

私营合伙企业

  • 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吗
    日期:2019-01-21 点击:1151次

    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吗合伙企业是一个典型的人合性质企业,若合伙人对外或者对内转让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分别履行争取其他合伙人同意和通知其他合伙人的义务。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部分合伙人能否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日期:2019-01-10 点击:431次

    部分合伙人能否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企业设立后,由于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避免因其中一个合伙人的不当行为影响整体合伙人,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合伙企业应当标明什么字样才算合法
    日期:2019-01-10 点击:1013次

    合伙企业应当标明什么字样才算合法合伙可以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根据相关法律可以得知,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最大的区別就在于责任承担形式。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全部是普通合伙人,他们共同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日期:2019-01-10 点击:413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合伙企业要想顺利设立,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合伙协议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日期:2019-01-10 点击:511次

    合伙协议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章程,它有利于划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合伙企业的经营目的和方向等,维护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秩序。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 隐名合伙的认定及其法律效果
    日期:2018-04-18 点击:500次

    隐名合伙的认定及其法律效果隐名合伙人往往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此与责任有限需以公示为前提严重悖理。笔者以为,腐败现象的滋生与隐名合伙制度并无必然联系,相反地,确立、规范隐名合伙制度有利于增强公民投资的积极性,保护合伙人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 合伙企业承包人业务行为的司法认定
    日期:2018-04-18 点击:441次

    合伙企业承包人业务行为的司法认定本案中,作为合伙企业的承包人,龙桂华在获得其它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以煤矿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了协议,而如何评判这一业务行为的法律效力则是本案裁判的关键。

  • 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
    日期:2018-04-18 点击:340次

    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对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对双方当事人在权利义务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一旦认定个人合伙关系成立,也就意味着主张个人合伙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取得了合伙人地位,可以对合伙事务享有处理权,对合伙财产享有结算、分配等权利,所以,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对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要慎之又慎,既要保护主张个人合伙关系成立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合伙经济体的正常发展。

  • 关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退出方式的选择和法律问题浅析
    日期:2018-04-13 点击:770次

    关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退出方式的选择和法律问题浅析合伙制基金也可以在并购交易中将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以对价交易的方式实现退出,交易并购的形式主要有第三方收购整个目标公司、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份、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收购目标公司部分股份、公司自我收购、借壳上市和杠杆并购,支付方式有现金支付、股权支付、现金和股权支付等,合伙制基金除了收回现金退出外,也可以部分或全部将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与第三方进行换股交易,实现投资在目标公司的退出,作出更有利的投资结构安排。

  • 本案的结算簿能否视为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
    日期:2018-04-03 点击:293次

    本案的结算簿能否视为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基于合伙的复杂性,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合伙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民通意见也作了完善和补充,对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问题在于,人们往往过多地依赖上述规定,只限于合伙协议文本和口头合伙协议认定合伙关系,欠缺对其他可以反映合伙关系的书面形式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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