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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行政诉讼中的主要工作与要求一审中的代理是指接受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的有关活动,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律师或者公民。
如何提起行政诉讼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诉讼主体被告是因原告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被起诉要求承担责任的行政机关或履行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按以下情况确定: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管辖机关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或同级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上的分工。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执行回转的条件及措施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后,执行人员应当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原物存在的,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折价抵偿;回转的标的有孳息的,应一并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的概念及原因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完结后,又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的,也应由人民法院采取执行回转措施,责令一方当事人将所得的利益返还对方当事人。
何为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致使执行工作没有必要和没有可能进行时,结束执行程序并且以后不再回复执行的制度。
何为执行中止中止执行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而不是结束,中止执行前的行为仍然有效。待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恢复执行的,法院无需另行做出裁定。
何为执行担保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因此在获得暂缓执行机会的一种制度。执行担保制度为暂时履行法律文书有困难的被申请人提供的延缓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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