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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流程
复议选择情形下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 一个问题是如何看待当事人因申请复议而耽误的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即当事人因申请复议而耽误的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期限能否在计算当事人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期限时扣除。笔者的意见是,当事人因申请复议而耽误的起诉期限不应在计算当事人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期限时扣除,理由是,在复议诉讼选择情形下,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并非其必然选择,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因此当事人因申请复议而耽误的起诉期限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加处罚款的处理对加处罚款的时间如何计算,各地法院在实际中的做法各不相同。本人认为,既然行政机关对处罚进行收缴,需另行制作法律文书,又由于加处罚款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相对人对加处罚款享有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权利,故加处罚款的计算时间应在该法律文书生效后依据该法律文书上确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思考 救济,是补救的意思。行政救济是对行政行为造成权利缺损加以弥补的制度,因而主要是事后进行的,如通过诉讼、复议等途径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或得到赔偿等。但也不排除立法者为避免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而规定事前的预防性的权利救济,如有关行政程序立法所规定的申辩、 听证等。事前的救济作为一种程序上的权利,本身也可能受到侵犯,因而也可能需要救济。
行政执行案件的责任承担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如果违反法定程序,非法采用强制手段,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或者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检举。经查属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法院应予赔偿;赔偿后,相关法院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司法人员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与黑龙江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规划局对汇丰公司的申请“刁难、勒卡”,而汇丰公司又不肯就范,致使汇丰公司一直未能取得相应许可。的确,汇丰公司早就应该就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一个行政诉讼。但说得简单,谈何容易啊。还想不想在当地混下去了?“地头蛇”,咱惹不起还躲不起?谁知道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不是穿一条裤子的?诸多现实的顾虑不由得汇丰公司不举棋不定。早知道会走到今天鱼死网破的地步,悔不该先下手为强,说不定会有更好的结局呢。可谁又能说汇丰公司当时失算了呢?谁又能为当时汇丰公司必然胜诉打保票呢?这就是特定时空下注定的悲剧。
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主张——至关重要。虽然行政诉讼是审查被告行为的合法性,但法院不会自动审查,不会主动审查,不会全面审查。法院的审查重点在于原告的主张。原告不仅是申冤者,更应该是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现者。否则,在庭审过程中全由被告自话自说、自圆其说,原告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原告当然不必然是行政法专家,但可以借助于外部力量,借助专家的智识为己所用。这样才能在诉讼中与被告处于势均力敌的地位,才有可能战而胜之。
新类型行政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我们接触到的主要有在校大学生不服高校勒令退学处分案、考生诉省招生办录取投档案、考生因被取消保送生资格耽误高考状告省招生办案、学生诉黄河科技学院违法招生案、学生诉省教育厅对高校在专升本考试推荐工作中违纪违法情况不查处案等。我们认为高校对学生教育管理的行为,如剥夺受教育权、是否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等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应当是可诉的,因此,也大胆受理,在省内外引起了很大震动。一些外省市大学生从网上下载我们作出的先例判决,作为蓝本,拿到当地法院去要求立案。
民事与行政诉讼交叉案件的审理问题如何处理民事诉讼过程中基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登记行为)而产生的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的案件。因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的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撤销,即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同时,由于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定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具有优势证据的效力。
行政机关为当事人增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如何处理办法该行为不应撤销。原因在于付某某房产登记档案中“风道”上面盖有某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大居委会的印章,并有指印一枚,备注栏中填写“原杜某现居委会调整”,这些资料能够证实付某某家北墙外风道是与杜家相邻住户经同属的东大居委会调整并经当事人同意形成的风道,市政府以此给付某某颁发房产证并无不妥之处,故不应当撤销该行为。
县政府能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尤其是复议机关以事实不清为由作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更应职权通知或接受申请允许原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告理的效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撤销决定取代原具体行政行为,它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处理是否合法公正,又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是法院审查其合法性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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