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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流程专栏简介

行政诉讼流程

  • 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日期:2015-04-17 点击:277次

    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在于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作出的指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问题以及与此类似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的批复、指令等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问题,是当前比较前沿的行政诉讼问题。另外,本案在一审、二审还出现了“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指导行为”和“行政指导行为”等概念。有必要先廓清这几个概念,然后再针对相应的问题展开分析。

  • 浅论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日期:2015-04-15 点击:47次

    浅论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在起诉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学理上行政不作为也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在实际上行政不作为行为在法律上的构成要件不同,它的产生除了被告应当依职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及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外,构成行政不作为依赖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的申请义务,否则行政不作为即不能成为一种责任,也无所谓违法。相应的,原告应对其提出过申请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公安机关不予“以曾用名办理身份证”之行政不作为诉讼之辩
    日期:2015-04-04 点击:169次

    公安机关不予“以曾用名办理身份证”之行政不作为诉讼之辩公民身份证办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专属职权,张三在户口薄上的姓名和曾用名的登记,已体现了他对姓名权的选择,至于身份证的办理都有哪些条件的要求,可能公安部会有具体的规范,公安机关照章办事,法院不宜用法权加以干涉。所以认为立案条件尚不充分,应不予立案。

  • 农村房屋行政确权纠纷中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日期:2015-04-01 点击:91次

    农村房屋行政确权纠纷中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孙某以房屋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孙某之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认为,原告孙某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孙某不是所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亦不是所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故不具备提起本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被告向第三人孙某之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法定职权,申请人递交材料齐全,审查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 本案行政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日期:2015-03-17 点击:79次

    本案行政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本案被告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不争的事实。这样本案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赔偿数额问题上。本来,张某只要依照上述规定证明其被扣押的物品价值便可获得赔偿。而最简单、直接、准确的证明方法就是由有关专业机构对字画的价值进行鉴定。但是本案事实的特殊性在于,张某的字画已经被公安办案人员违法出售,因不能追回而灭失。

  • 患者家属是否有权起诉卫生局违法颁发医师证
    日期:2015-03-14 点击:80次

    患者家属是否有权起诉卫生局违法颁发医师证原告杨国敏不具有原告资格。造成尹红俊死亡的是赵国海,应由赵国海承担民事责任,尹红俊的死亡与被告卫生局的颁证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驳回原告杨国敏的起诉。

  •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有何具体规定
    日期:2015-03-13 点击:69次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有何具体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红头文件违法可提请复议撤销
    日期:2015-03-13 点击:143次

    红头文件违法可提请复议撤销复议机关对红头文件的监督方式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的时限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对红头文件进行审查的时限是30日,即在30日内完成审查和定性,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对发现的问题无权处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要求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有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处理完毕,绝对不能无限期拖延处理时间。

  • 工商局调解显失公平 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日期:2015-03-13 点击:151次

    工商局调解显失公平 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王某虽然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但其买烟的行为与其职务无关,是非职务行为。对于非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不应由工商所来承担,而应由王某个人承担。工商所给你们调解,如果你对调解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王某要求赔偿损失,但不得以行政诉讼起诉工商所。如果你坚持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前有义务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的内容
    日期:2015-03-13 点击:120次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前有义务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的内容那么向当事人告知的应是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还是行政机关准备作出的处罚种类、数额呢?个人认为应当是后者。因为有些法律、法规对一个违法行为规定有几个处罚种类,且有较大的幅度。如果行政机关告知的是法律规定的原文,当事人仍不清楚将对其作出何种具体处罚及数额,也就无法决定是否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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