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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流程专栏简介行政诉讼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包括哪些 由最高人民法院将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作为第一审行政案件进行管辖,其管辖对象案件除了主要事实错综复杂、涉及社会关系面广、当事人直属于中央国家机关、诉讼标的额巨大等因素外,还涉及该案的审理方式、适用的法律以及在具体审理技术上能否在全国人民法院开创有益的先例,以案件的审理直接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等因素。概括地说,就是实践性和指导性的综合。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包括哪些 将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限于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考虑到了以下重要因素:一是高级人民法院的任务承担情况,即高级人民法院既要审理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一审的上诉案件,还要对辖区内所有的人民法院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所以难以承担过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第一审和上诉案件审理的情况,即我国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基层人民法院遍布全国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也承担了大量的行政案件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一审上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包括哪些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不服;或者是对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他人请求,宣告被授予的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决定不服;或者是其他请求人对宣告维持原授予的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涉及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都属于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更能保证办案的质量。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有哪些义务 有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出现拒不出庭应诉,咆哮公堂等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况。因此,必须对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遵守法庭秩序,服从人民法院指挥的义务加以特别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什么官贵民贱,也没有任何人和任何组织能不受法律约束而任意行为。在这一方面,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一样负有相同的义务。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有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被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有权改变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上诉和申诉的权利。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的权利;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不服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以谁为被告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的,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是因为,在委托关系中,受托组织所获得的权力不能独立行使,而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因而这种行为实际上仍为委托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在发生行政争议时,自然也就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被授权组织超出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仍应以被授权组织为被告,而不论其是否存在有责任能力的上级机关。此外,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被授权组织。对于不规范的被授权组织,不能将它们当做行政诉讼的被告。因为,在授权与被授权之间必须符合授权的规则,被授权组织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被授权组织的地位本身就不能确定,故不能将其视为《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被授权组织。
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任何决定时如何确定被告 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复议机关为被告欠妥。并且,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的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但当事人对复议机关拒绝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则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能否作为原告起诉 不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就能行使自己的权力,维护自己的权益。与此相反,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作为被管理、被支配的一方,当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无法强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纠正或者补偿,只能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救济。因此,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可以作为原告,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不能作为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具备哪些条件 认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是作为原告的前提条件,没有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不具备原告资格。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在人民法院审理之前只是一种主观假定,即只要原告在提起诉讼时认为受到侵犯就可以了。至于是否客观上受到了侵犯,这只能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之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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