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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流程专栏简介

行政诉讼流程

  •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如何确定
    日期:2013-07-02 点击:195次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如何确定直接起诉的案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直接起诉,就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申请复议,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当事人都可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起诉的;三是行政机关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当事人选择提起诉讼的。

  • 行政诉讼案的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
    日期:2013-07-02 点击:104次

    行政诉讼案的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符合原告主体的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来讲,一是主观上起诉人要认为其权益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二是客观上受损的权益具有现实可能性或必然性;三是受损的权益必须是被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权益;四是原告与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行政起诉状的格式要求法律规定
    日期:2013-07-02 点击:164次

    行政起诉状的格式要求法律规定诉讼请求一般有3种类型:一种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种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原告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应依法请求行政机关予以赔偿。

  •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能作出哪几种复议决定
    日期:2013-06-22 点击:223次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能作出哪几种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清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而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这一限制。

  • 行政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有哪些法律后果
    日期:2013-06-22 点击:125次

    行政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有哪些法律后果 尚未执行或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执行,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经原作出机关变更,则执行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日期:2013-06-22 点击:139次

    行政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要说明理由。这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保证被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申请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但是,处分这项权利的行为,又直接影响复议活动的进行,甚至会影响他人或者公共利益,也会使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放任自流而得不到纠正。因此,撤回申请也不能随便,要说明理由;能否撤回,则最终要由复议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审查决定。如果同意撤回复议请求,则应记录在案,以便有据可查。

  •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否撤回复议申请
    日期:2013-06-22 点击:235次

    行政复议申请人可否撤回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据此规定,撤回复议申请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不管申请人基于什么原因,只要提出撤回,就意味着申请人由不同意原具体行政行为转向同意原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复议就失去其实际意义。

  •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应当经过什么步骤
    日期:2013-06-22 点击:442次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应当经过什么步骤 发送申请书应自复议 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发送复议申请书副本是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其主要目的是让被申请人知道申请人的要求与根据,以便准备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和书面答复。为了充分保证复议的效率和质量,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这里所说的七口内,是指发出时间,而不是到达时间。

  •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日期:2013-06-22 点击:85次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复议机关如果发现复议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更换;如果发现必要的共同复议参加人还未参加复议的,应及时通知其参加复议;如果发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未参加复议,可通知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以及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 《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有何规定
    日期:2013-06-22 点击:183次

    《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有何规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许多国家行政法理论公认的一项原则,它对于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保持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但在某些情况下,不停止执行也可能会给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补救的实际损害;而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又不至于造成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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