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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争议,行政诉讼
李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及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县林业局在颁发涉诉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未依照法定程序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义务,颁证行为违法。某县林业局的违法颁证行为与范某提供虚假材料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及其私自砍伐林木的民事侵权行为共同致使李某某财产损失,某县林业局应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杨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对于行政赔偿案件,一审法院以一审期间由于违法侵害的事实及赔偿责任主体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避免司法程序空转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二审期间违法侵害的事实及赔偿责任主体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杨某某仍可通过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赔偿或者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维持一审裁定。
马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就赔偿问题向某区人民政府请求先行处理并由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不予赔偿的告知书。依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该不予赔偿决定告知书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应当对某区人民政府和马某某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
因违法占地被处罚的合法性审查及损失救济行政机关应当诚信施政,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如果当事人因违法占地事后被处罚而遭受损失,既有政府的原因,也有自身原因,则相关损失的承担比例应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当事人基于对政府行为的合理信赖而产生的损失,有关政府对当事人的合理实际投入应给予适当补偿。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针对的是事实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该规定针对的是事实行为等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而无法撤销的情况,补偿安置协议不属于该情形。
征收补偿协议是否成立的问题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关于涉案征收补偿协议是否成立的问题,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涉案征收补偿协议文本第十二条亦载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协议载明的当事人刘伟铭、桥山街道办已在协议文本上签字或盖章,但一方当事人黄陵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尚未在协议文本上盖章,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该征收补偿协议并未成立和生效,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将房屋所在小区认定为棚户区的行为,没有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或造成实际的损害
无证房屋未经认定违法建筑的应给予补偿当事人在上诉状中提出要求行政机关给付其迟延支付补偿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未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基础法律关系,未超出原诉请范围,二审法院一并作出判决,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行政处罚类案件的疑难问题与裁判思路如何审理行政处罚类案件,以及行政机关如何更好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修改的新要求,在实证分析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重点对全省法院近三年行政处罚类败诉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总结了五个方面的疑难问题并提出相应裁判思路。现将该部分内容予以摘录。
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为自身设定公法上的义务、使相对人获得公法上权利,从而在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建立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行政允诺一旦作出,行政相对人即有了一种利益期待,承诺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会产生直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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