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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专栏简介

重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辩护词
    日期:2014-12-25 点击:3306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辩护词一是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是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根据查证的基础事实而假定存在的事实,为推定。即,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只要符合没有合法来历凭证、发动机识别号被更改等,这些条件的基础事实,就能认定谢某涉嫌明知盗窃车辆仍介绍买卖。

  • 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二审改判(由原有期徒刑十五年减为七年)
    日期:2014-03-12 点击:583次

    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二审改判(由原有期徒刑十五年减为七年)虽然芬太尼等合成阿片类毒品成为吸毒者吸毒的替代品情况正逐年增多,但同样也在医疗上广泛使用,实际亦有少部分被及时查获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在此情况下,应根据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的药理作用、药物依赖性和危害性程度、滥用情况及其医疗作用,同时结合各被告人具体的贩卖数量综合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款以及第(三)项第五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上诉人周某某的行为属于贩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范畴,故此,原审人民法院的量刑相对较重,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日期:2012-08-05 点击:1759次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在审查时应当提审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办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日期:2012-08-05 点击:1719次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日期:2012-08-05 点击:1713次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审查核实案卷材料,简称为“阅卷”。阅卷是非常重要的复核方式,通过全面审查案卷,可以发现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是否正确,以便结合提审被告人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审阅案卷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2)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
    日期:2012-08-05 点击:1650次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 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

  •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日期:2012-08-05 点击:399次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依不同情形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不需再经复核程序。

  • 李启红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案
    日期:2012-05-19 点击:322次

    李启红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李启红案是一起地方政府官员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这显示了腐败官员正成为内幕交易案件的新主体。

  • 河南瘦肉精事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日期:2012-05-19 点击:308次

    河南瘦肉精事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 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日期:2012-05-19 点击:1924次

    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判处罚金3000万元人民币;同时判处涉案被告人紫金矿业原副总裁陈家洪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紫金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原处长黄福才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原厂长林文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原副厂长王勇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紫金山金铜矿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原主任刘生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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