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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例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案例

  • 案涉诉讼标的不同,但属于同一种类,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属于共同诉
    日期:2023-10-28 点击:22次

    案涉诉讼标的不同,但属于同一种类,只有在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属于共同诉讼

  • 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还需要经当事人同意才可合并审理
    日期:2023-10-28 点击:14次

    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还需要经当事人同意才可合并审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即普通共同诉讼需要经当事人同意,才可合并审理。而在本案中,各农场对案件合并审理及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因此本案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

  •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情况下,共同诉讼还需要满足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条件
    日期:2023-10-28 点击:16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情况下,共同诉讼还需要满足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条件

  • 诉讼请求包含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均不相同,且第三人不同意合并审理,故不属于必要共同诉
    日期:2023-10-28 点击:13次

    诉讼请求包含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均不相同,且第三人不同意合并审理,故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 涉诉讼程序违反的30则最高法院裁判观点梳理
    日期:2023-10-27 点击:13次

    涉诉讼程序违反的30则最高法院裁判观点梳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现规定于《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的上诉期间提出,代理人代为提出上诉的,必须按照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现为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特别授权。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代理人虽提出上诉但未获得当事人特别授权,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届满后追认代理人代为上诉行为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 立案后确定管辖权阶段,原告申请撤诉而被告提起反诉的,法院应否对该反诉继续审理
    日期:2023-10-27 点击:13次

    立案后确定管辖权阶段,原告申请撤诉而被告提起反诉的,法院应否对该反诉继续审理论是本诉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还是反诉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均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相关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同时要求违约金的,以合同金额和违约金数额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

  • 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补交反驳证据,法院以超期举证为由不予接受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日期:2023-10-26 点击:25次

    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补交反驳证据,法院以超期举证为由不予接受系属适用法律错误“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于技术开发合同等特定类型的合同内容繁杂,且往往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了特定类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对于该特定类型合同,确实存在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等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形,如果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

  • 受诉法院仅依合同记载的被告地址即否定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而移送案件,系属适用法律不当
    日期:2023-10-25 点击:15次

    受诉法院仅依合同记载的被告地址即否定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而移送案件,系属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条规定,法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受诉法院仅依据案涉合同注明的被告地址即否定其营业执照登记所确认的住所地,适用法律不当。在起诉与受理阶段,在无其他证据材料用以证明被告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情况下,登记注册地可以认定为其住所地。

  • 单纯的合同履行利益原则上不属于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
    日期:2023-10-06 点击:17次

    单纯的合同履行利益原则上不属于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除非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又同时侵害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否则,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权针对一方的违约行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合同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合同债权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而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对于单纯合同履行利益,原则上应坚持根据合同法保护,而不应支持合同当事人寻求侵权责任救济。

  • 协议约定经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未实际付款,协议依然可以生效
    日期:2023-10-06 点击:18次

    协议约定经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未实际付款,协议依然可以生效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协议签订时的常理,否则双方当事人并无订立支付协议之必要。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并不符合附生效条件合同所指生效条件为对将来发生或不发生某种事实的不确定性,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故中润医疗公司、中润实业公司主张《解除及支付协议》应在中润医疗公司、中润实业公司实际付款后生效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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