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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专栏简介法律顾问律师
关于国防资产的国家所有权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的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依据本款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都属于国家所有,而是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才属于国家所有。此处的基础设施也不仅仅是包括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这几种,只要是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都被包括在本条之内。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文物都归国家所有,而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的所有者可以是各类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对文物的所有权。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的规定,以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关于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的规定 所有的无线电业务都离不开无线电频率,就像车辆必须行驶在道路上。无线电频率是自然界存在的一种电磁波,是一种物质,是一种各国可均等获得的看不见、摸不着的自然资源,它具有以下六种特性:第一,它是有限的。尽管使用无线电频谱可以根据时间、空间、频率和编码四种方式进行频率的复用,但就某一频段和频率来讲,在一定的区域、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条件下使用频率是有限的。
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规定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要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要提供一个共同发展的平台,这个平台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生产过程以及生产资料的配置主要靠计划与调拨来完成。所有制较为单一,只有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虽然有小规模消费市场的存在,但形不成生产资料大市场,因此不是市场经济而是计划经济。
企业被注销主体资格的情况 在条例和实施细则中,均有被撤销的规定情况,主要是指经营主体因政策性调整,或者在竞争中为了改善竞争能力实行优化组合,即包括当前的兼并、重组,也包括中小型企业的改制,当然虽着经济的发展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新的改变经营主体命运的方式方法,均可能因为上述事由的出现,使经营主体被注销。
违反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的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以上两种观点虽然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第二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更符合鼓励交易的价值取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属行政法规,而《合同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其立法层次高于前者,二者冲突时应适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所作的司法解释对法院的裁判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因此,司法实践对未批准的这类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持积极态度。
违反主管部门批准程序订立的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虽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3条第1款第2项中作出没有履行批准程序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转让行为无效的规定,但法院不应依此认定合同无效,而应当理解为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欠缺形式要件,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合同未生效。
违反公司法规定程序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股权转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除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生效条件外,一般情况下自双方协商一致即成立并生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同意”条款和优先购买权条款属于限制性规定,不属于绝对的强制性规定,故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应作具体分析。
关于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抽逃出资行为的主体为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其抽逃出资行为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对抽逃出资行为的客观方面,可以从行为的时间及方式两点上把握:抽逃出资行为只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这就与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行为在时间上有所区别;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非法抽回自己的出资,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其手段可以是各种各样的。
关于股东虚假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 拥有一定的资金是一个公司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公司的最初资金就来源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故意违反本法关于出资缴纳的规定,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而假冒已经出资的,即构成虚假出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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