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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专栏简介

法律顾问律师

  •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如何维权
    日期:2012-11-28 点击:65次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如何维权 如果生活中遇到拖欠工资的事情,劳动者先要弄清原因。如果不是自身的原因,而是企业经营状况出现了问题,就像本案中申某遇到的一样,那么就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企业因自身原因导致账目混乱,入不敷出的时候,企业对员工依旧负有责任,依然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支付工资。

  •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破产法疑难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87次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破产法疑难问题 计时取酬的弊端是可能造成管理人拖延破产程序,以获取较高收益,相反,以可供分配财产标的额按比例取酬,可以使管理人尽快推进破产程序,并尽最大可能收集破产财产,以使其在单位时间内的收益增加,对债权人也是有利的。再加上社会诚信度尚不足以使债权人对管理人充分信任,因此,不宜采取计时取酬的方式。

  •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110次

    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社会转让不良资产时,应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这样处理既可以挽救企业濒于破产,促进社会稳定,又可以有效防止恶意串通侵吞国有资产,有利于案件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给原债务人优先购买权。原因在于:法律并未规定该种优先权形式,若赋予债务人优先购买权,无异于鼓励其恶意逃债。

  • 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电子商务法疑难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96次

    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电子商务法疑难问题 电子商务法中的疑难问题。所谓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存储材料、数据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它不同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磁性介质,具有易改动、易出差错、易泄露等特征。传统的证据收集手段很难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

  • 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企业改制疑难问题
    日期:2012-08-22 点击:56次

    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企业改制疑难问题 改制企业未按照此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即进行改制,其改制程序要件存在瑕疵,未达到改制条件,应认定改制行为无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机构,享有批准国有企业转让的权利,故应由其提起确认改制企业无效之诉。

  • 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日期:2012-08-22 点击:68次

    企业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对一般无效借贷,应判令借款方向出借方归还本金,按当事人过错决定责任承担,或直接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标准,由借款方向出借方支付因占用资金所产生的法定兹息或者赔偿。对借款合同无效且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对贷款方已经取得和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与国家法定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间的利差部分仍应予以收缴;对借款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借款利息的罚款。

  •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约定复利应否保护
    日期:2012-08-22 点击:121次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约定复利应否保护 当中国人民银行有明文规定可以计收复利时且为当事人所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有规定但没有约定的,不予支持。特别是对贷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的,对未归还的本金应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计算违约金,对利息不再按照逾期利息标准计算复利。同样,虽有约定但无相应规定,也不予支持。

  •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
    日期:2012-08-21 点击:99次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主要由《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第19章两个部分组成。这两个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但二者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并且二者在一些具体规定上有一种互补的作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破产案件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章的规定外,并可参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日期:2012-08-21 点击:86次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破产程序不同于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一般法律程序,它以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一次性地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从而结束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不再是民事主体。如果没有人民法院按照破产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就不会出现这种结果。

  • 企业破产的申请与案件受理
    日期:2012-08-21 点击:67次

    企业破产的申请与案件受理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由破产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企业法人住所地”应以法人章程规定为准,法人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企业的实际营业地为准;三资企业则以在中国境内的营业所为主要营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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