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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申请与案件受理

日期:2012-08-21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公司诉讼律师 阅读:5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由破产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企业法人住所地”应以法人章程规定为准,法人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企业的实际营业地为准;三资企业则以在中国境内的营业所为主要营业所。

对于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的破产案件,由破产企业所地在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影响较大或重大的破产案件,由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企业破产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申请破产和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基本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界限包括两个要件:

(一)严重亏损

严重亏损是指企业的亏损额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企业资产的总额,并使企业丧失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企业严重亏损的原因不仅限于经营管理不善,而且还包括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

(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这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资不抵债且信用失灵,不能以良好的信誉取得贷款或吸引投资,因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另一种情况是虽然资产仍大于债务,但实际上已陷于破产境地。例如,企业实际资产有210万,负债200万但企业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固定资产,若将固定资产变卖还债,企业实际已不能生存。

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认定达到了破产界限,二者缺一不可。

三、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申请既可由债权人提出,也可由债务人提出。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

债权人认为债务人达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界限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申请破产的债权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权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债权人若为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还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所;

2.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债权的性质、种类、数额;

4.债权发生的事实和有关证据,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及有关材料。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

债务人申请破产,可以争取早日摆脱困境,避免经营状况的继续恶化和财产的进一步耗损,获得免责利益,另求复苏的机会。因此当债务人认为自己达到破产界限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务人的名称、住所,企业的性质、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3.企业法人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材料。

四、破产案件的审查和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审查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是否达到了法定的破产界限,即是否具备了宣告破产的基本条件;其次,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的理由是否充分,所需提供的材料是否完备,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一)通告和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10日内,应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根据《意见》第24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出的破产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立案时间,破产案件的债务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公告应当在报纸上刊登。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债权

根据《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申报的债权予以登记。登记时,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分别登记。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不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清偿。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如发现“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均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进入破产程序后,必要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定,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其不当流失,从而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将来能够得到公平的清偿。

五、案件受理的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程序开始,其法律效力:一是对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程序必须停止。破产的本质特征在于,使多数债权人公平受偿。而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其他人的民事纠纷,只要进入诉讼程序,其审理的结果往往涉及破产财产的增减;若已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的财产或者用以清偿个别债权人的债权,将使其得到特殊利益,或者分散破产财产,因而必然在财产分配上对债权人造成不平等的受偿。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以后,必须停止与该债务人有关的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程序。二是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破产程序开始后,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从担保财产中优先受偿外,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都应通过破产程序依法受偿,不允许债务人以企业法人的财产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否则将不能保证多数债权人公平受偿。因此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已受清偿的债权人应当返还财产,并将此项财产计入破产财产,以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费用,应经人民法院许可。三是诉讼时效中断。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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