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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日期:2012-08-21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公司诉讼律师 阅读:62次 [字体: ] 背景色: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中按比例进行分配的特定程序。

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一个社会只要有市场经济,就会有竞争,竞争的结果必然出现优胜劣汰。一些经营管理好的企业,生机勃勃,蒸蒸日上;一些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则严重亏损、负债累累,难免为竞争规律所淘汰,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破产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当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严重亏损,其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依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予以清算,并且使多数债权人按比例受偿,从而结束债权债务关系。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处理破产问题的专门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具有下列特点:

(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

破产程序不同于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一般法律程序,它以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一次性地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从而结束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不再是民事主体。如果没有人民法院按照破产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就不会出现这种结果。

(二)破产程序的发生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债务人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适用破产程序的基本前提。破产程序只有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才会发生,如果只是债务人暂时无法履行某项义务,不能适用破产程序。

(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和债务人责任限定为原则

破产程序的发生往往是多数债权人主张债权,而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能满足全体债权人的要求。根据破产程序的规定,债权人依债权的性质、数量公平受偿,债务人必须按法定的顺序和比例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不承担无限责任,破产企业只以它所有的破产财产对债权人承担破产还债的民事责任,破产程序终结,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四)破产程序一审终审,并一律使用裁定

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中出现问题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不用判决。当事人除了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

与试行的民事诉讼法相比,《民事诉讼法》增设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对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十会重要的意义。首先,这一程序的建立,有利于及时、妥善地解决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问题,尽快了却债权债务关系,消除经济关系中的不稳定因素,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企业创造一个有良好秩序的商品交易环境。其次,这一程序的建立,对企业既是一种压力,又是一种动力。破产使企业对经营结果负责,这就促使企业必须改善经营管理,积极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加速资金周转,增强企业活力。通过宣告破产,有利于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推动技术进步。再次,这一程序的建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宣告破产,可以使全体债权人公平地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偿,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宣告破产也使那些债务困扰的企业能够摆脱债务的重负,有重新做起的机会。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能继续参加民事流转,从而保障了民事流转的安全。

破产还债程序是清理债务的专门手段,是一种既具有综合性又具有独立性的程序制度。从破产程序的开始阶段看,它类似于诉讼程序,具备双方当事人;从人民法院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认定一种无争议的客观事实看,它类似于非讼程序;从债权人通过申请破产以实现债权这点来看,它又类似于执行程序。总之,破产还债程序在对破产案件的处理方面具有其他任何程序都不能代替的特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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