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2月,蒋某应聘到某建材公司驾驶搅拌车,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公司以扣除工资的方式分三月共收取蒋某保证金3000元。2012年5月,蒋某在工作期间驾驶车辆与公司另一车辆发生碰撞,维修车辆共花费3640元,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公司认为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要求在蒋某工资中扣除车辆维修费用,蒋某不服,向劳动仲裁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返还入职保证金并足额发放未发的两个月工资。
被告公司认可收取保证金以及部分工资未发的事实,但辩称原告蒋某应承担全部的车辆维修费用,被告公司还提供了自制的一份GPS记录超速清单,称蒋某在2012年5月共超速(按照公司驾驶员规章制度,速度高于60km/h即为超速)50余次,每超速一次工资扣除100元。综上,被告认为在扣除车辆维修费以及超速罚款后,公司不应再给付蒋某任何费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违法收取的保证金应当返还,并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照公司规章制度扣除劳动者工资时,应作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告知劳动者处罚理由与依据。对于车辆维修费用,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蒋某仅需承担总金额的8%。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返还蒋某保证金、并给付未发工资(扣除车辆维修费用8%即291.2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决。
【评析】
用人单位不得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任何方式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被告公司每月扣工资的方式收取了原告3000元的保证金,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原告主张返还入职保证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扣取工资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必须有据可依,并遵循一定程序。公司建立公司规章制度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并及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本案中,被告公司的《驾驶员规章制度》有蒋某的签字认可,应视为告知劳动者,可以作为处罚依据。但按照该公司规章制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负全责的需承担8%的罚款”,故蒋某最多仅需承担维修费用3640元中的8%份额。虽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被告公司也不应突破既有的公司规章制度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处罚,将企业正常的经营风险随意转嫁到劳动者头上。
用人单位应当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劳动者。扣发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严格遵循规章制度并履行相应手续,同时应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与异议权。被告公司认为蒋某驾车超速,其自制的GPS超速清单作为证据,证据效力显然不高。退一步讲,即便蒋某驾驶车辆超速是客观事实,被告公司也未就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及时告知蒋某,对蒋某多次超速未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如果以该超速清单作为依据对蒋某处罚,仅5月份一个月蒋某超速的罚款金额就达5000多元,甚至超过了蒋某当月工资,这显然有失公平,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作者:朱剑 单位:涟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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