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婚姻家庭律师

夫妻共同债权被隐瞒 她将前夫告上法庭

日期:2015-01-09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2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后原告发现前夫在离婚时隐瞒了共同财产20万元,要求重新分割。近日,本院判决被告王某借给张某的20万元,其中10万元由原告刘某负责收回。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于2011年6月9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时约定:“婚后所生男孩由被告抚养成人,彩电、冰箱等家具归男方所有,位于本区的一个门面及六千元银行存款归女方所有”。对其它债权及债务双方未约定。

2010年10月13日被告个人名义借给张某20万元,并要求张某写了一张借款凭条。2012年1月26日被告王某向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同年3月18日被告主动撤诉,原告获悉此情况后,多次要求被告协商解决财产分割事宜,遭被告拒绝后,原告刘某于2013年6月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已协议离婚,对子女的抚养已作安排,有些财产作过处理,但双方未对其它共同债权和债务未作约定,而被告未告知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尚有债权未作处理,被告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对此,被告应承担本案过错的全部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解释参考: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

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作者单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