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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日期:2015-01-27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80次 [字体: ] 背景色:        

陈金顺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非法经营“病死猪”肉案件

(一)简要案情

2010年11月起,被告人陈开梅到福建省莆田市收购病死猪,并以每月人民币2000元的报酬雇用被告人张可把病死猪运输到被告人陈金顺租用的猪场,由被告人林彬霞进行屠宰后销售给被告人陈金顺,总销售金额达30万余元,违法所得12万元。

陈金顺收购病死猪肉后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50万余元,违法所得20万元。其间,其每月以2000元至2500元的报酬雇用被告人李游、陈志辉押车、收账、运输。被告人周勇、吴鸿夫妻从陈金顺处购买病死猪肉制成香肠等销售,销售金额达7万余元,违法所得1.5万余元;被告人周建成从陈金顺处购买病死猪肉达3万余元并转售;被告人孙沼然从陈金顺处购买病死猪排骨并转售,销售金额达7000余元,违法所得1000元。2011年7月25日,警方在陈金顺租用的猪场中查获尚未销售的病死猪肉4060斤。经鉴定,送检样品含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和猪圆环病毒2型,“挥发性盐基氮”超标。

另查明,被告人陈金顺曾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收购赃物罪,于2008年4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2万元。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金顺低价收购病死猪肉并转售;被告人陈开梅、林彬霞向他人收购病死猪屠宰后销售;被告人李游、陈志辉、张可明知陈金顺、陈开梅生产、销售的是国家禁止经营的病死猪肉,仍为其提供运输等帮助,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应择一重罪处断;被告人周建成、孙沼然等明知是病死猪肉仍购买,加工后销售或直接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陈金顺、陈开梅、林彬霞系主犯;李游、陈志辉、张可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陈金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金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陈开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林彬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以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四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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