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光非法经营案
--非法销售“瘦肉精”案件
(一)简要案情
2009年以来,被告人范光为牟取暴利,从安徽省淮南市倪陆昀(另案处理)等人处多次购买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原粉,并在山东省梁山县等地将“瘦肉精”原粉与一定比例的石粉混合加工成袋装肉用动物饲料添加剂并销售。经层层转手,上述物品销售给牛羊养殖户,导致大量使用“瘦肉精”喂养的肉用牛羊流入各地市场。至2011年9月,被告人范光共购买“瘦肉精”原粉25千克勾兑后销售,销售金额达200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光明知盐酸克仑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中使用的药品,为牟取暴利,用盐酸克仑特罗配制成饲料添加剂出售给养殖户,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考虑到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范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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