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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使用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日期:2015-02-11 来源: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作者:房产律师 阅读:79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偿使用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问:甲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开发建设了A房地产,公司老板又组建了乙公司(属内资公司),乙公司与甲公司将A房地产二楼(1300平方米)的100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30元订立了租赁合同,乙公司又将该100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40元价格租给了B公司。多余的那300平方米是老板的亲友以乙公司子公司的名义(即乙公司下的分支机构)开了个咖啡馆,是甲公司无偿给咖啡馆用的,该咖啡馆是定额包税的,已经开了3年,且年年亏损。现地税局要甲公司缴纳给咖啡馆用了3年的租金收入的营业税(按B公司租金价格计算)。请问:(1)这3年的租金非缴不可吗?(2)该如何筹划?用何种办法能更节税?(如果以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投资该咖啡馆是否可行?)

答:(1)甲、乙两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独立的纳税主体。甲、乙两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双方按照租赁金额的1‰计算;甲公司取得的租金应按规定缴纳5%的营业税和18%的城市房地产税。

(2)公司将房产再转租给B公司,则乙公司需按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如果取得的租金超过了支付给甲公司的租金,则超过部分还要缴纳12%的房产税。

(3)甲公司老板的亲友以乙公司的名义设立咖啡馆。在这笔业务当中,虽然甲公司无偿给咖啡馆使用,但由于甲、乙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乙公司是甲公司老板投资组建),因此,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视同租赁,由税务机关核定同行业、同类型租赁金额,由甲公司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和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影响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这里的关联业务包括购销、租赁、提供劳务、借贷款业务等等。因此,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甲公司按照B公司的租金价格计算缴纳3年的租金收入是完全有依据的。

如果甲以该300平方米的房产出资、乙公司以现金出资,共同成立咖啡馆,则城市房地产税、营业税均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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